从业禁止在道路交通犯罪中的若干适用问题探究

从业禁止在道路交通犯罪中的若干适用问题探究

邢曼媛[1] 岳妮娜[2]

摘 要: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从业禁止的规定。本文以道路交通犯罪作为研究对象,对从业禁止在具体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道路交通犯罪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与裁量性条件两个方面;从业禁止的职业范围,应在综合判断所禁止从事职业与原职业相关性及犯罪人预防必要性的同时,坚持适度原则进行划定;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该职业另有禁止性规定时,则可以突破刑法对从业禁止的时间限制而进行适用。同时,应注意从业禁止在道路交通犯罪适用中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协调时的一些具体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犯罪 从业禁止 适用 从其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有效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增设了从业禁止的专项规定,对实施与职业相关犯罪的犯罪分子,除判处主刑之外,另在必要的情况下适用从业禁止措施,以期更好的实现刑法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功能。如今社会,道路交通从业人员大幅增加,道路交通犯罪频繁发生,造成极大危害。因此,从业禁止制度在道路交通犯罪中的适用尤为必要。道路交通犯罪并非刑法分则体系中已明确规定的类罪名,目前我国理论界亦尚无对其的明确定义。本文借鉴日本对于交通犯罪占据主流地位的“以交通工具作为手段或者对象”的学说,认为道路交通犯罪是指以道路交通工具作为手段或者对象所实施的危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且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因从业禁止制度以犯罪的“职业性”为适用前提,所以本文所述道路交通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司法机关在道路交通犯罪中常加适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较多涉及“职业性”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从业禁止仅仅作出了简单规定,因此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欲对从业禁止制度在道路交通犯罪中适用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展开讨论,以期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可操作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