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量性条件

(二)裁量性条件

人民法院必须基于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而对其适用从业禁止。因此,在斟酌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措施时,要根据有关人员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具体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准确判断其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社会危害性,进而作出决定,而不能片面依据其所犯罪行的客观危害大小据定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措施。[4]

另外,以上适用条件同样适用于在交通肇事罪中被判处刑罚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与承包人,以及在危险驾驶罪中被判处刑罚的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其在符合适用从业禁止的条件时,亦可以成为从业禁止之对象。例如,出租车司机交通肇事后,出租车公司主管人员指示司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该主管人员在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的同时,亦可对其适用从业禁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