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综上所述,并不是只要包含不法的因素,委托人就丧失对该财物的所有权,委托人对财物的处分可以分为处分所有权的“给付”和处分占有状态的“委托”两种。截贿行为中的请托因为目的的特殊性被认为是不法原因委托,没有处分全部的所有权;财物的性质也只有与行为人准备向受贿人转交而实施的预备行为联系起来才能被认定为赃款;诈骗罪的认定不单单是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还保护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财产秩序,在此基础上符合诈骗罪逻辑结构的截贿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诈骗罪,受害人是做出请托行为的委托人。


[1]山西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2]徐贤飞:《中间人私自截留行贿款之定性研究》,载《法治论坛》2014年第2辑。

[3]林亚刚:《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

[4]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

[5]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页。

[6]孙国祥:《“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辨析》,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1期。

[7]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3页。

[8]《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9][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页。(https://www.daowen.com)

[10][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顾肖荣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728页。

[11][日]曾根威彦:《刑法的重要问题(各论)》,成文堂1995年版,第213页;转引自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12]李齐广、谢雨:《论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13]童伟华:《诈欺不法原因给付财物与利益之刑法分析》,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4]转引自申敏:《论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15]黄晓君:《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自我答责》,华侨大学2014届硕士学位论文。

[16][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页。

[17]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18]参见“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

[19]参见“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