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证明责任规范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可以有效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说对于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归属纠纷由于其特殊性、伦理性和复杂性的特征经常会出现事实主张无法确定的情形。法官在这种复杂情况下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其所能运用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将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理论引入其中,利用转换证明主题及法律推定的相关原理有效地解决问题,从而帮助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有效解决纠纷。由此在实体法的纠纷解决中引入诉讼法的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的脊梁”义不容辞地扛起了这个大梁。
[1]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究。
[2]山西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3]本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31—35页,二审判决书全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上查询到。由于节约篇幅的需要,本文对案情及判决书进行了简化。(https://www.daowen.com)
[4]邵岳蕊:《论夫妻约定财产制》,载《大观周刊》2013年第14期。
[5]持该说法的哈姆(Hamm),《德国第23届法学家大会论文集》Ⅱ,第317页,莱维(Levy),《民事诉讼杂志》,等等。
[6][德]菜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第3版),庄静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6页。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