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争点效”理论看预决效力规则的完善
李晓燕[1] 刘 雅[2]
摘 要:为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不仅要赋予判决主文之判断以既判力,且需使判决理由之判断产生一定的拘束力。我国通过预决效力规则完成此项制度设计,但过于简单的适用规则降低了实际可操作性。而顺应新诉讼标的产生的“争点效”虽然系统、完备地规定了如何赋予判决理由中的部分事实判断以拘束力,但在个别制度的设计上却不符合我国国情。本文通过将“争点效”理论与预决效力规则的对比分析,为完善预决效力规则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预决效力规则 争点效 既判力(https://www.daowen.com)
法院判决之判决主文产生既判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及法院,而判决理由中的部分事实同时满足当事人充分举证、主动援引等要件时,也应赋予其相应的确定力与拘束力,避免法院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我国通过预决效力规则实现此项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