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认定方面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

证明责任的分配为法官进行事实认定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相关法规范,“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7]。由此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事实认定问题,由对该事实主张成立的当事人对其成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避免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的出现,帮助法官进行裁判。同时,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伦理性及复杂性,法官在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时必须考量相关婚姻家庭因素,同时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不宜以产权登记等一般法律关系的处理方式为出发点来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财产约定进行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事实认定问题。

结合本案来看,正如本案二审法院所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财富中心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原告唐某主张对于财富中心房屋所有权其拥有继承权,其法律依据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主义即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唐某甲未完成房屋的变更登记,因此,房屋的产权人仍然应当为唐某甲,现在唐某甲去世,原告唐某作为第一继承人理应拥有继承权。而被告李某某主张自己为财富中心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依据是《分居协议书》中唐某甲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归属所作的约定,即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8]因此,由于其拥有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法院就应当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定房屋所有权完全由被告李某某所有,而原告唐某无权继承。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双方都依其主张找到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且都给予了充分证明,在证明责任发挥作用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已然毫无任何疑问,接下来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了,由于证明责任只有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方才发挥作用,而并不是对法律的适用产生疑问的时候,因为证明责任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此时,就应当如上文所说,结合应考虑的相关因素,从立法的价值取向出发决定法律的适用问题。结合本案,此案系婚姻家庭继承问题,其是财产关系的特殊形态——夫妻财产关系,不能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等量齐观,因此,只要被告李某某用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间财产约定成立并有效,法官就不应当适用调整一般民事物权关系的《物权法》,应当以婚姻财产关系来调整,即应当适用的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此时,被告的证明责任已然承担,如果原告唐某不能为其主张找到更有力的法规范依据及事实主张,则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因此,应当认定财富中心的房屋其所有权依《分居协议书》而改变,而且考虑到此案也属于家庭内部的财产关系调整,不牵涉第三人利益的相关事宜(银行贷款系财富中心房屋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影响),因此,财富中心房屋所有权应归属被告李某某,系被告李某某的个人财产,原告唐某无权继承。(https://www.daowen.com)

由此,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以及考量相关婚姻财产关系的影响因素,并结合相关立法目的及价值等等考虑,法官可排除事实认定真伪不明情形出现的风险从而作出最终裁判,使得案件纠纷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