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渊源

(一) 历史渊源

依据《苏联民事诉讼纲要》第55条第3款的规定,“由法院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中作出的有关法律事实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结论,对于解决有关同样事实的案件的法院有约束力。”该条体现了预决效力规则,明确了不仅判决主文,而且判决理由中有关事实的判断一样会产生相应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同时明晰了预决效力规则的适用程序,即通过免除证明责任,实现将有关事实之认定结果的固定化,从而避免进行重复性审理。(https://www.daowen.com)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是采用苏联预决效力规则的模式,在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是免证事实,同时使用同苏联相近的规则适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