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协商机制与刑罚目的相契合

(一)认罪协商机制与刑罚目的相契合

刑事速裁程序认罪协商机制不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问题,也与刑罚目的理论相契合。就刑事实体法而言,刑罚是认罪协商机制的核心问题,认罪协商中的刑罚问题就是围绕着刑罚目的理论而展开的,刑罚的限度如何将最终影响犯罪人是否认罪以及协商能否达成。[3]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协商机制充分体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对被追诉人处以刑罚,其真正目的并不在于进行严厉惩处,而是希望通过刑罚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用不同于一般的惩罚对被告人施以特殊的训诫。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协商机制的建立,以被追诉人自愿性为基础,只有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且自愿接受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该认罪协商才能完成。也就是说,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说明检察机关作出的刑罚限度达到了被追诉人能认可并接受的程度,这样才能让他在心理上彻底承担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对其后期的教育、矫正具有重要价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