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协商与辩诉交易的比较分析

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协商与辩诉交易的比较分析

起源于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典型的控辩协商机制,控辩双方可以就定罪与量刑展开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辩诉交易,也称控辩交易、辩诉协商,是指被告方基于检察机关作出的部分撤诉、降低指控或者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的承诺,而作出有罪答辩的同意。美国的辩诉交易常常是为了推动案件顺利进行而出现的,一般适用于检察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而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来换取有罪答辩。在此基础上,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借鉴辩诉交易的合理内容,试图构建各具特色的协商程序。随着协商性司法的不断发展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进,我国适应时代的要求,更加注重被追诉人的认罪态度,更加尊重被追诉人的自由处分权,本着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引入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协商机制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规范层面来看,我国正在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协商模式”,而是归结于一种“命令模式”。[4]在该模式下的认罪协商,不是由控辩双方共同推进诉讼程序的运行,再由法官审查,而是要符合“被告人认罪”“检察官建议”“法院决定”等条件。综合来看,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认罪协商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既有相同点,又存在差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