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认罪协商机制

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认罪协商机制

薛 荣[1] 杜瑞芳[2]

摘 要:为适应司法改革需要,实现繁简分流,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2014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是建立在被追诉人的自由意志和权利处分基础上的,故该程序中控辩双方的认罪协商成为关键。本文旨在从被追诉人的权益出发,以保障被追诉人受到公正处遇为前提,分析刑事速裁程序中控辩双方认罪协商的运行价值,并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予以比较并加以借鉴,以期构建我国的认罪协商机制。同时,针对被追诉人的协商自愿性,通过律师的保护以及合理的量刑优惠规则来加强保障。

关键词:刑事速裁 认罪协商 权益保障(https://www.daowen.com)

近年来,正值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刑事案件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不断上升,法院积压的案件逐渐增多,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从而对案件的繁简分流以及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突破这一难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贯彻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能够有效地实现程序分流,符合司法改革的目标。

协商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国际化司法潮流,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无疑具有重大影响。刑事速裁程序是借鉴域外法律体制中的“辩诉交易”而在我国逐步试点发展起来的,我们应该看到该程序中所蕴含的快速审理的特点,同时也应注意到辅助该程序顺利运行的其他制度,认罪协商机制就是刑事速裁程序的核心。认罪协商不仅提高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还充分体现了对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尊重,使得整个协商过程更民主。被追诉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与检察机关之间进行协商,检察机关基于此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最后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确认,认罪协商机制得以落实。同时,为了使被追诉人获得相应的诉讼权利,建立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认罪协商机制得以全面贯彻。我国的认罪协商内容仅包括量刑协商,被追诉人的认罪最后还要接受法官的审判,这就使得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协商性”不够强,主体地位不够平等,对速裁程序的实际运行造成一定的障碍,诉讼效率也有待提高,故有必要构建我国的认罪协商机制,更好地完善刑事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