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全方位多元化监督体系
监察权的本质是监督权,尽管国家监察委员会位高权重,但是国家监督并没有统揽所有的监督方式而使监察委员会成为唯一的监督机关。那么究竟由谁来监督监督者?从其权力属性分析,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可以从多个角度切入,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补充。首先,内部监督旨在从监察委员会自身着手,细化各部门职责,明确权力分工,形成内部制约。同时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求熟知监察委员会这一新型国家机关的运行模式,明确监察权的行使方式。其次,监察委员会要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认真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自身法治化水平。
二是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一方面,监察委员会与处于并列地位的同级政府、检察院、法院之间互相衔接,在权力运行上互相牵制形成制衡。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为党中央集中管理下的新型国家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接受中央和地方党委领导,因此应当定期向中央和地方党委进行汇报,认真听取党委领导机关的批评和监督。总之,从多个角度入手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有利于落实工作的实效性,对监察机关进行强有力的约束。
[1]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2]山西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https://www.daowen.com)
[3]秦前红:《困境、改革与出路:从“三驾马车”到国家监察——我国监察体系的宪制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4]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7页。
[5]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6]郭华:《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协调机制探索——兼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7]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
[8]江国华、彭超:《国家监察立法的六个基本问题》,载《江汉论坛》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