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公开问题

(二)不当公开问题

现场指认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往往需要在公众场所进行,我们也会发现在现场指认活动中,除了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之外,一般还会有数量较多的围观群众。有些侦查机关在实施现场指认措施时,还会为了增强公众的支持与信任,或者出于宣传侦查成果、扩大案件影响力的目的而通知媒体参加现场指认活动,媒体在参加之后往往会以图文形式或视频等方式对现场指认过程进行报道与公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也能够对现场指认活动的情况予以公开和传播。然而现场指认的公开有时也会对现场指认的实施造成不当干预,甚至还会影响后续诉讼活动的正常、有序、公正进行。实践中对现场指认的公开存在着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例如在公开报道过程中,存在暴露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照片和身份信息等侵犯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现象,甚至还会对其个人品格、性格进行随意评判,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此外,一些媒体在对现场指认进行公开时只是做出片面性的报道,仅从道德、情感的角度对现场指认活动内容进行分析和评论,或者采取夸张的宣传方式对现场指认活动与涉及的案件进行“炒作”,造成了不当的舆论引导。这些现象也是侦查人员有罪推定观念的一种表现,违背了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