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现场指认的适用范围
在立法规范现场指认时,应当在现场指认目的的指导下,对现场指认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现场指认作为实践中常用的一种侦查措施,其目的与其他侦查措施一样,应当是通过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为后续诉讼阶段打下基础,一般具体表现为,通过还原犯罪现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印证,并为证据的收集提供线索,形成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与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后作为控诉、审判的依据。在现场指认目的的限制下,现场指认适用范围的确定应当能够体现出现场指认的必要性,一般应适用于案件涉及的场所或路线具有隐蔽性或复杂性,侦查人员通过其他侦查措施已经获取了部分侦查线索或证据但仍需通过现场指认来收集证据的情况,或者在其他有助于查明案情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现场指认措施,应避免对现场指认措施的错用或滥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