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现场指认的具体实施程序
2026年03月15日
3.明确现场指认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一,在现场指认的时间上,若并非存在涉案现场被毁风险等特别情况,一般应以白天进行现场指认为原则。第二,在现场指认的方式上,一般是采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问答的方式,侦查人员在主持现场指认活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提问,然后由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指认或者对犯罪过程进行现场描述。第三,开展现场指认实施程序时必须邀请至少两名见证人到场参与,要明确见证人在现场指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让见证人能切实履行其见证职责,有效监督侦查人员在现场指认实施过程中的侦查行为。第四,应当确立和保障现场指认程序中的律师在场权,一旦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律师可以提出纠正建议或者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以此确保现场指认措施的合法进行和现场指认笔录证据的合法性,防止因违法现场指认引发冤假错案。第五,重大案件的现场指认可以由检察官参与,约束和防止侦查机关在现场指认程序中的不规范行为,同时合理引导现场指认程序的开展和取证工作的进行,避免侦查人员因证据意识的不足造成在现场指认程序中获取的证据无法使用的情况,进而及时侦破案件并为审判工作的进行做准备,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落实。第六,现场指认过程中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应当场制作具有统一规范格式的现场指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等参与现场指认的人员签字确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