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层面
2026年03月15日
(二)司法实践层面
现场指认的合法进行,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提供外在支持,也有赖于侦查人员思维模式的内在推动,侦查人员在现场指认实施过程中应转变有罪推定的固定思维模式,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现场指认工作,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标志着我国已经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现场指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要求下,现场指认措施的实施应当坚持自主指认原则,即应当由犯罪嫌疑人依其自由意志对现场进行指认,除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性提问之外,侦查机关不得以引诱、暗示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干扰与强制。由于现场指认与讯问相比,具有其自身特点,因此不能因讯问所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真实、自愿的,就自然而然地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合现场指认措施的进行。无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出于自愿,在现场指认实施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应基于自由意志进行指认,否则就应认定其为强制进行的现场指认,对以此获取的现场指认笔录可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