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层面
媒体监督对侦查公开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促进侦查公正的实现,而侦查不公开原则有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促进发现犯罪事实之目的的达成,二者各有侧重,在现场指认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它们都不应被极端地、机械地运用,而应当在实现侦查公正这一目标的引导下,正确把握媒体监督与侦查工作之间的平衡点。一方面,应当对媒体公开现场指认的活动作出合理的规制,防止因媒体自身局限性的存在对现场指认活动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或对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现场指认的实施也应当注重程序正义,在适当程度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将现场指认中适宜公开的内容置于媒体和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保障现场指认实施程序的公正合法。公众知情权的限度问题是我们在平衡媒体监督与侦查工作时应考虑并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对侦查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进行明确,对此可以通过对侦查信息进行等级化来指引侦查公开与不公开的选择,并且对公开的方式和时机进行相应规范。[7]除此之外,还应当通过媒体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媒体正当、有效地监督现场指认措施的实施程序,在现场指认实施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1]山西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2]在这些案件中,有三类案由涉及现场指认最多:一是关于侵犯财产类案件的裁判文书约有四万份,其中盗窃案件所占比例约为85%、抢劫案件所占比例约为7%、其余案件所占比例约为8%;二是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的裁判文书约有两万份,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8%、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所占比例约为20%、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所占比例约为16%、其余案件所占比例约为6%;三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案件的判决文书约有一万份,其中故意伤害案件所占比例约为75%、故意杀人案件所占比例约为10%、非法拘禁案件所占比例约为8%、其余案件所占比例约为7%。
[3]马广志:《如此“指认现场”有悖现代执法理念》,载hlj.rednet.cn/c/2011/12/09/2456065.htm.(https://www.daowen.com)
[4]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79313a0100ux87.html.
[5]罗许生:《公开与公正之博弈:互联网时代的〈媒体审判〉析论》,载《理论导刊》2015年12月。
[6]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2页。
[7]刘为军:《超越侦查公开与不公开之争——兼论侦查公正的实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