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重视与运用裁量收缩论。即使理论界有些探讨,司法实践却跟不上理论的步伐。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沟壑,是永远无法填平的裂痕。理论和实践都处在动态之中,两者的更新速率又不尽相同,加上理论又是深奥复杂的,这就导致了判决说理的不充分。通过对于裁量收缩理论的梳理,结合案例及其分析,发现在许多学者眼中可以适用裁量收缩论作为判决根据的案件,却被法官以其他理由结案,这说明了司法机关无法驾驭和应用裁量收缩理论。

解决的方法,那就是加大对裁量收缩理论的研究。学者们应当借鉴外国法知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深入学习与研究这一理论;法官在遇有相关案例时,对于符合裁量收缩构成要件的特定案件时,积极地应用这一理论去作出完美的判决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选取并公开裁量收缩的一些表现形式,待时机较为成熟时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列出,这样更增加了可操作性。如此一来,行政机关在面对私人遭遇的危险时,能够依据理论,作出正确无误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难题时,就有了相对清晰的指引,而且能够为行政裁量案件的审查注入新的活力。


[1]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2]山西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3]http://www.pkulaw.cn/case/pfnl_1970324837041638.html.

[4]王贵松:《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8页。

[5][日]人见刚:《近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学——W·耶利内克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文堂1993年版,第96页。(https://www.daowen.com)

[6]王贵松:《行政裁量收缩论的形成与展开——以危险防止型为中心》,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7]王贵松:《行政裁量权收缩之要件分析——以危险防止型行政为中心》,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

[8][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9]王贵松:《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1—232页。

[10][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11]史艳丽:《行政裁量缩减论》,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2期。

[12]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13]王贵松:《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