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车辆案”判决的释明
2026年03月15日
(一)“暂扣车辆案”判决的释明
本文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拟以一审判决书为例,阐释其中蕴含的裁量收缩理论,为我国的法治实践夯实基础。
法院的判旨主要是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其判决基于以下两点:(1)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未考虑按照常理应当考虑的因素。即车上装的货物为鲜活物品,原告请求先卸货再扣车,而行政机关置之不理。这样的不合理,并非是一般的不合理,而是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会觉得不合理。所以,法院认为“严重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根本违法……可以认定为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2)法院还给出了另一种滥用职权表现形式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单纯追求执法效果,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执法方式且对相对人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属滥用职权。”县交通局片面追求单纯执法效果,对原告提出的采取合理措施的请求置之不理。被告答辩时认为自己完全都是依法办事,且考虑的都是车主受处罚并无不当,对于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本漠不关心,进而作出扣车的决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其所获得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损失的合法权益严重不成比例,违反了行政法应当兼顾行政目标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要求,所以不具有合法性。这是法院在作出“滥用职权”的判旨时,所进行的一系列理由推论,可以看出是正确的,但是说理性与说服力是远远不够的。在判决结论中,我认为法官使用裁量收缩论,更能说理,以下论述是从裁量收缩论的视角出发,对“暂扣车辆案”重新组织论证,这样可以明显地加强判决的妥当性和说服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