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收缩的价值
裁量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之间选择。但是,在具体案件中选择余地可能压缩到一种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只有一种决定没有裁量瑕疵,其他决定均可能具有裁量瑕疵,行政机关有义务选择剩下的这种决定。[10]即行政机关应当:第一,无裁量瑕疵地作出决定;第二,在裁量压缩时只选择唯一尚存的、无裁量瑕疵的决定。那么,从私人领域出发,如果听任行政机关自由判断和便宜决定,会使私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名誉等权利的保障失去依靠,也使行政的不合理性与不可信赖性凸显。因此,当私人的法益遭受危险损害时,有权请求行政机关防止和消除该危险损害,请求行政机关去作出一定行为,这样使得行政权限行使与否的决定权不再任由行政机关垄断,而在一定范围之内保留于人民手中,以确保个人权益的行政授权目的。
在发生裁量收缩的时候,即使从法律的外在形式看,行政机关有众多选择的可能,但是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形,行政机关仅能选择以特定的方式介入。当行政机关能够预见到私人的法益受到危险侵害时,行政机关就有职权和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此时,行政裁量则要缩减至作出唯一正确的决定,否则构成违法。行政的灵活性与创造性是裁量收缩存在的重要原因,但是这种自由,法律也有必要对其限制。总的来说,行政裁量是常态,裁量压缩是非常态,符合裁量收缩构造的条件时才会发生限缩。(https://www.daowen.com)
行政裁量收缩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对个体基本权利的保护,在于个案决定的无可替代性,从而不复存在决定的自由空间。[11]它是基于行政法具体化宪法之重要使命而产生。[12]裁量收缩的理论与宪法紧密相连,也是宪政关怀下的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体现。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行政法的研究也需要注意其宪政的背景。宪法中的权利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可以作为法来直接适用。私人权利的存在,体现着社会的基本价值,它需要全面而周到的保护,国家对此负有保护的义务。宪法保障的平等权、私人的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面对私人法益被侵害时,作出正确的行政决定。当私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濒临迫切而具体的威胁和侵害时,行政机关本享有的行政裁量空间就要被压缩,就要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理决定,以保护个体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等权利的安全,避免其受到损害,或者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其所受的损害。否则,私人权利的效力就会落空。行政裁量收缩论承载着维护公民权利价值、督促行政履行职责的重要使命。[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