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义复合性规则独特功能和作用分析

(二)权义复合性规则独特功能和作用分析

关于法律规则的功能和作用,国内现有的论著很少专门论述,至于权义复合性规则的功能和作用的专门研究则更少。然而,法理学界主流观点既然认为权义复合性规则是基于法律规则的内容和行为模式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它是相对于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而客观存在的一种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就应当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笔者以为,权义复合性规则没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一方面从法律要素关系的角度,相对于法律原则而言,由于法律规则规定了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具有适用的普遍性,所以其一般具有微观的、具体的、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指导功能和作用(而法律原则一般具有宏观的、抽象的、确定性程度较低的指导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则内部,不同法律规则及其相互关系角度,相对于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而言,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性质、行为模式兼具权利和自由的可为模式、义务和强制的必为模式、禁为模式的综合指引功能和作用。因此,权义复合性规则通常具有综合指引功能和作用,既不同于授权性规则只提供不确定的任意指引功能和作用,也不同于义务性规则仅提供确定的强制的指引。但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权义复合性规则既不能够有别于法律原则,为行为人提供一种微观的、具体的、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指导功能和作用,也不能够有别于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为行为人提供综合指引功能和作用。相反,权义复合性规则要么是为行为人提供一种类似于法律原则的宏观的、抽象的、确定性程度较低的模糊不清的指导功能和作用;要么是为行为人提供与授权性规则或义务性规则单方面功能和作用相去甚远的无效的指引功能和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