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义复合性规则独立表现形式分析

(三)权义复合性规则独立表现形式分析

关于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法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通常具有两种形式:一种表现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规则,即权力规则,具体包括委任性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另一种表现是少数法律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规定,如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举报犯罪权等规定。如《宪法》第4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笔者以为,权义复合性规则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理由包括两方面:

1.权义复合性规则本质上不同于权力规则,权力规则也不是权义复合性规则最常见的表现形式。(1)权义复合性规则本质上不同于权力规则。权力规则是指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职责的法律规则。权力规则与权义复合性规则存在三方面明显区别:一是两种规则核心内容不同。权力规则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和责任;而权义复合性规则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二是两种规则的行为模式不同。权力规则的行为模式是必为模式;而权义复合性规则的行为模式是可为模式与必为模式和禁为模式的混合。三是两种规则的基本要求不同。权力规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职权的专属性、职权的排他性、职权的法定性三方面;而权义复合性规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的一致性。(2)权力规则也不是权义复合性规则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按照法理学界主流观点,权义复合性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规则,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规则从立法角度来看就是权力规则。由此可知,权力规则也就是权义复合性规则的最常见表现形式。但事实上由于权力规则与权义复合性规则在核心内容、行为模式、基本要求方面具有本质差别,权力规则不可能成为权义复合性规则最常见的表现形式。(https://www.daowen.com)

2.权义复合性规则本质上不同于“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权义复合性规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扭曲。(1)权义复合性规则本质上不同于“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近现代国家法律与古代国家法律的根本不同在于,近现代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的精髓是坚持任何人在享受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都要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并非必须通过权义复合性规则去贯彻实施。权义复合性规则表面上依循“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规定行为人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其义务,但实际上却导致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扭曲。试想对于未成年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如何履行劳动义务?对于学前儿童如何履行受教育义务?(2)权义复合性规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的扭曲。根据法理学界主流观点,权力规则既然是权义复合性规则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而权力规则的精髓是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力必有责任,权责一致性,而“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的精髓是自由与约束、利益与负担的一致性。这两者是存在本质的区别,权力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推定规则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