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理论反思与实践考量——兼论权力规则与权义复合性规则的区别
史凤林[2] 李志芳[3](https://www.daowen.com)
摘 要:法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权义复合性规则是相对于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而客观存在的一种独立规则。该类规则的性质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其特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被指示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其表现形式通常为法律中的权力规则或宪法中关于公民教育和劳动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则。[4]但从法理学而言,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分析,还是基于行为模式逻辑语义分析,抑或结合法律实践经验事实分析,权义复合性规则既无独立存在的可能性,也无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而且权义复合性规则与权力规则具有本质差别不能混同,权力规则才真正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权义复合性规则 权力规则 结构要素分析 逻辑语义分析 经验事实分析
我国法理学关于法律规则的基本理论中主流观点认为,法律规则可以按照其行为主体的行为模式不同,划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三种。其中,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这类法律规则包括两方面特点:一方面是被指示对象享有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自由;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类法律规则通常也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规则,即权力规则[5];另一种表现是少数法律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规定,如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等规定[6]。
因此,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法理学》教材中都普遍认为权义复合规则的存在是合理的。对于公法而言,权义复合性规则就意味着公权力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一致;对于私法而言,权义复合性规则就意味着私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一致。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权义复合规则的深入系统的研究寥寥无几。有的《法理学》教材虽采用上述法律规则的分类方法,但并未对权义复合性规则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和分析[7]。只有少数《法理学》教材在法律规则的分类问题中对权义复合性规则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8]。笔者以为,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分析,还是基于行为模式逻辑语义分析,抑或结合法律实践经验事实分析,权义复合性规则既无独立存在的可能性,也无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而且权义复合性规则与权力规则具有本质差别不能混同,权力规则才真正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下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权义复合性规则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思和解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