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义复合性规则的实践价值考量
根据法理学界主流观点,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的创制和实施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促进和保障形式公平,即我国法律之所以创制和实施权义复合性规则主要是为了贯彻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权力责任的设定到权利义务的规定均依循平等原则进行,首先保障法律上的平等。二是促进和保障实质公平,即我国法律之所以创制和实施权义复合性规则主要是为了贯彻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逐步从法律平等走向事实平等。但是,法律价值的实现必须依赖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契合程度。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的创制和实施能否承载促进保障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价值,并非单纯的主观判断,应当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全面考察。
1.权义复合性规则能否促进保障形式公平。既然权义复合性规则的创制与实施承载着促进保障形式公平的实践价值,如何评判其价值通常有两个标准:一是价值主体对价值客体可否产生价值需求渴望及其强烈程度;二是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价值需求满足程度。只不过对形式公平价值考量侧重于过程、手段、逻辑合理性。遵循上述价值标准和价值指标,我们近年来进行了两方面探究。
(1)权义复合性规则与形式公平的相关性分析。相关分析数据主要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方式获得。调查问卷中我们围绕两者关系设计两组题目:一是您认为制定何种法律规则更有利于促进形式公平价值实现?二是您认为制定何种调整性法律规则最不利于促进形式公平价值实现?访谈中我们同样针对上述两个题目进行了结构访谈和深度访谈。调查和访谈结果统计显示:问卷调查对象和访谈对象认为“义务性法律规则更有利于促进形式公平价值实现”的分别为48%和46.4%,两项均值仅仅为46.7%;认可度远高于权义复合性规则10.4%和授权性规则33.7%。此项实证分析说明从法律实施角度,行为人并不认可权义复合性规则有利于促进形式公平。
表1 权义复合性规则与形式公平的正相关性分析的问卷和访谈结果统计表
而问卷调查对象和访谈对象认为“制定权义复合性的法律规则最不利于促进形式公平价值实现”的认可度分别为75.5%和74.3%,两项均值仅仅为75.2%。认可度远高于义务性规则5.1%和任意性规则16.4%。而在深度访谈中我们只对167名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进行(包括50名法官、30名检察官、30名律师、20名陪审员、37名高校法律教师)。在谈到“为何权义复合性规则最不利于促进形式公平价值实现”的理由时,被访谈对象提出两个主要理由,一是权义复合性的法律规则行为模式不确定,缺乏明确有效的行为指引;二是权义复合性的法律规则针对普通公民设定时混淆了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利的界限。
表2 调整型规则与形式公平的负相关性分析的问卷和访谈结果统计表
(2)对于影响形式公平价值实现的因素进行考量。对于影响形式公平的因素进行考量时我们也主要通过问卷和访谈方式。调查问卷中我们围绕影响形式公平的因素分析设计一个题目:您认为影响形式公平价值实现的主要因素有哪些?访谈中我们同样针对这个题目进行了结构访谈和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统计显示:在影响形式公平价值实现的主要因素中,认可度最高的是法律创制质量因素,占被调查对象的43.7%;其中法律创制形式因素认可度为23.2%。
而在深度访谈中我们只对167名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进行。71.2%被访谈对象认为法律创制形式是一个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在谈到法律规则形式对实现形式公平影响的表现时,64.1%被访谈对象认为义务性规则比授权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比任意性规则更有利于形式公平价值的实现;而67.5%的被访谈者认为权义复合性规则最不利于形式公平价值的实现。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权义复合性规则指示不明确,往往使行为人难以明白其权利和义务;二是权义复合性规则混淆了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利的界限。
表3 影响形式公平价值实现因素的问卷和访谈结果统计表
2.权义复合性规则能否促进保障实质公平。既然权义复合性规则的创制与实施承载着促进保障实质公平的实践价值,如何评判其价值通常也有两个标准:一是价值主体对价值客体能否产生价值需求渴望及其强烈程度;二是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价值需求满足程度。只不过对实质公平价值考量侧重于结果、目的、价值观念的合理性。遵循上述价值标准和价值指标,我们近年来进行了两方面探究。
(1)权义复合性规则与实质公平的相关性分析。相关分析数据主要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方式获得。调查问卷中我们围绕两者关系设计两组题目:一是您认为制定何种法律规则更有利于促进实质公平价值实现?二是您认为制定何种调整性的法律规则最不利于促进实质公平价值实现?访谈中我们同样针对上述两个题目进行了结构访谈和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统计显示:问卷调查对象和访谈对象认可“制定义务性法律规则有利于促进实质公平价值实现”的分别为51.6%和50.5%,两项均值仅仅为51.3%;认可度远高于授权性规则31.8%和权义复合性规则9.3%。
表4 权义复合性规则与实质公平的相关性分析的问卷和访谈结果统计表
而问卷调查对象和访谈对象认为“制定权义复合性的法律规则最不利于促进实质公平价值实现”的认可度分别为65.6%和67.7%,两项均值仅仅为66.1%。认可度远高于义务性规则的5.8%和任意性规则的20.1%。而在深度访谈中我们只对167名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进行。在谈到“为何权义复合性规则最不利于促进实质公平价值实现”的理由时,被访谈对象提出两个主要理由,一是权义复合性的法律规则行为模式不确定,缺乏明确有效的行为指引;二是权义复合性的法律规则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定,而该规则模糊的规定不利于公共利益维护和公民自由保障。
表5 调整型规则与实质公平的负相关性分析的问卷和访谈结果统计表
(2)权义复合性规则对实质公平影响因素考量。对于影响实质公平的因素进行考量时我们也主要通过问卷和访谈方式。调查问卷中我们围绕影响实质公平的因素分析设计一个题目:您认为影响实质公平价值实现的主要因素有哪些?访谈中我们同样针对这个题目进行了结构访谈和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统计显示:在影响实质公平价值实现的主要因素中,认可度较高的是法律实施条件因素和法律创制形式因素,分别占被调查对象的26.3%和22.6%。而在深度访谈中我们只对167名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进行。在讨论法律实施条件因素和法律创制形式因素影响实质公平价值实现的表现时,54.3%的被访谈者均认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模糊不清,导致公共利益虚置或难以有效保护,而这些问题都和权义复合性的法律规则有关。
表6 影响实质公平价值实现因素的问卷和访谈结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