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规范困境
2026年03月15日
(三)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规范困境
关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规范,在中央层面,无专项的立法,只有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2017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地方层面,每个省份都有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但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一区一法、一类一法加个别立法、省内统一立法三种立法模式,因此,致使一些开发区处于无法律规范的境地。本文整理了中国除港澳台之外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开发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发现仅有4个省份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地位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了立法上的统一,分别是湖南省、河南省、贵州省、四川省。《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8]管委会代表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河南省开发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9]开发区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贵州省[10]、四川省[11]直接在相关条例里明确规定开发区管委会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余省份在管委会是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上,态度是不明的。可见,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在法律规范上是混乱的。
关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的学术研究,大多从行政法的框架里寻找,认为是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但是,只有极少数的法规规章规定管委会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学术研究和实践情况的严重不符是造成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迟迟不能确定的原因之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