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务法人
2026年03月15日
3.公务法人
以余宗良为代表,跳出行政法的思维,分析我国行政主体的职能在府际纵向上具有同构性,在中央与地方分权上分析国外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将开发区界定为具有社会性的事业单位或公务法人(公务法人是对事业单位的修正)。本文认为其研究可以借鉴。但是,西方“多中心治理理论”或公务法人的理论是否符合我国集权制国家的国情还有待商榷。而且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盲目照搬西方的研究成果与实践会造成法律水土不服、执行效果不佳、浪费立法资源。以深圳前海管理局为例,前海管理局为法定机构,实行企业化运行,是对我国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命名和性质上突破性的改革。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深圳前海合作区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法治改革示范区,其他的开发区并不具有这一特性。至于未来其他开发区是否享有这一特权,希望是渺茫的,我国的开发区种类繁多、数量较多,所占的国土面积也不小,若是所有的开发区都具有法治特权,会导致回避法律执法的现象增多,社会违法现象增多,我国法治在大陆的双轨或多轨运行,法律权威性荡然无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