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对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直备受质疑,致使管委会在现实执法中处境尴尬:一方面,开发区面积扩大、经济行政社会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增多,需要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另一方面,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不明,行政执法权限范围、执法程序、责任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受旧有的法规规章的束缚,行政执法不顺畅。在本文搜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开发区管委会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的规定甚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