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不明,其与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关系如何,究竟是经济合作关系还是领导关系,尚不能确定。某些省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直接规定开发区管委会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某些省份则采取回避的态度,赋予开发区管委会一个“开口子”的权力袋,对原有的县(区)人民政府的权力又没有予以回收。在现实中,容易出现权力交叉重复等现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