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经济事务与行政、社会事务的分离
在《国内外开发区发展模式比较及经验:经典案例研究》[13]一文中,通过比较国内外开发区的发展模式,得出结论:对于经济发展不够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开发区事务地方政府参与较多,相应的园区承担的功能也较多,管理人员集中于经济职能履行的精力就越少。开发区建立之初,发挥招商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其仅仅承担经济职能。经济事务由管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随着开发区发展,其承担的行政、社会职能愈来愈多,管委会这个本应该精简的机构就会越来越臃肿。为此,应该本着最初的原则,精简管委会的管理机构,实行经济与行政、社会职能的分离。
通过立法授权、列明正面权力清单的方式,明确开发区管委会应该行使的经济职权。本文认为,开发区管委会的经济职权应主要包括园区发展规划、行政审批、处理产品的进出口及相关的涉外事务、协调监督派驻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等。对于开发区的行政、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有行政处罚、处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等,由开发区管委会与所在地的县(区)政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相关的行政、社会事务归于开发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通过省级或国家级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或者,援用法律上的属地原则,将相关的行政、社会事务归于所属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助或为县(区)人民政府提供便利。其他确需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部分的、临时性的行政事务,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授权的方式赋予管委会管理权限,开发区管委会只能在规定的时间、权限范围内,以授权机关的名义行使。在保证开发区管委会高效精简的基础上,做好开发区管委会与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权力衔接。
在全国统一立法或其他省份制定行政法规时,可以借鉴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岸区模式,《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条[14]明确规定的社会事务由南岸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其余各项事务由开发区管委会和行政机关派驻开发区的机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