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立法
2026年03月15日
(四)国家层面立法
确立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某职能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将开发区作为某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合法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发区实行分类指导原则,由商务部指导全国的经济开发区工作;由科技部指导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相应地,在地方,也可以由以上部委对口的下级职能部门负责。如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的职能在分离的基础还是不能满足开发区的发展,也可以将开发区管委会界定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一直以来,普遍认为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其实这种观点是狭隘的。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的规定,政府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根据派出主体的不同,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15]不管将开发区管委会界定为某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还是界定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都必须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为派出机构。各地方的法规规章遵照上位法实行修改,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