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

三、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

历史上看,开发区创建伊始,一般建立在郊区、荒滩、人烟稀少的城市与农村的交界地带,目的是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在长时间里做的是增量开发工作,而管委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规划、土地开发、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招商引资、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项目。根据组织职能与组织结构的对应关系,管委会在区域开发阶段,是扁平化的组织体制。这种结构的特征包括:一是结构形态呈扁平化、组织内部信息共享、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健全;二是其为学习型的组织结构,可以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需求不断调整组织结构,进行组织整体或局部的再造;三是组织结构与组织职能高度匹配,组织具有较强的弹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项目的需求设立相应的机构,机构相对精简。开发区建设30多年以来的经验也表明,与开发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扁平化模式管委会是成功的。但是,随着开发区的发展,在开发区的带动下,区域经济增量式的开发已达到饱和。为促进开发区产业结构升级,环境清洁、高新技术人员与高附加值企业落户,推动开发区的持续发展,管委会的部分精力开始集中于社会管理服务。遂管委会的职能开始在增量式开发的基础上追求存量性的、优化型的管理服务。区域发展的需求迫使开发区管委会的内部组织结构作出调整,开发阶段典型的项目型组织结构已不能满足该阶段的发展。

存量型、管理服务型需求的增多,项目型组织结构已经不能满足开发区的发展,管委会项下的职能机构增多。由于不同的职能机构的设置需要不同的组织结构予以支撑,当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与城市政务无异的职能时,管委会就需要模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科层式的组织结构。若管委会调整成科层组织结构,就解决了管委会在法律上面临的主体地位的困境,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但这种组织结构背离了开发区管委会设置的初衷、精简高效的管委会一去不复返,有与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争权的嫌疑,所以现实中有不少的开发区实行政区合一的管理模式,有其存在合理性。(https://www.daowen.com)

为保持开发区管委会精简高效的组织机构,继续发挥管委会在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势,本文的建议是:实现职能分离;分类指导;提高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级别;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