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权能结构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权能结构

产权调整的是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和调节经济关系的工具,由于主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代表和追求的利益诉求也有差异,因此,产权也表现为一组权利的集合体,不同内容的权利相互组合分离构成了产权的权能结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产权的基本权能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

所有权,专指财产归属于自己并且排斥他人的产权权能,所有权的归属性不仅意味着主体对一定量财产的拥有,而且意味着归属于主体自身的财产在运行中要为主体带来收益,因此,所有权往往和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联系在一起。所有权的排他性意味着不能有两个独立的主体同时对同一财产拥有所有权,进而为所有者在一定界限内自由行使各项权能提供了前提。同时正是由于所有权的这种归属性和排他性,使权利主体可以让渡产权的各项权能。总之,所有权是其他各项产权权能形成的基础,对其他各项权能的性质和行使状况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10]支配权是指实际运营财产、资本或一定量价值而进行生产和市场交易活动的产权权能,拥有支配权,就是取得了运用一定量财产或资本生产利润或剩余价值的能力。支配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其他主体,但其他主体行使支配权时,不得损害所有权,同时还必须保证所有权人收益的实现。管理权是在支配权所予以限定的界限内对运营一定量财产、资本或价值所从事的生产或对市场活动进行具体组织管理的产权权项,管理权直接受到支配权的制约。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及其金融信用制度的发展,管理权越来越从支配权中分离出来。马克思就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条件下所有权与管理权、支配权与管理权、所有者与财产管理者的分离进行了分析论证。[11]由此可以看出,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支配权与管理权的内容和实际意义综合了占有、使用和处分各项权能。收益权是要求获得财产、资本或价值运营所带来的剩余或收益的一定份额的产权权项。前面的所有权、支配权和管理权主体均可主张收益权,基于不同的权能地位和行使行为,各自的收益份额会有所不同。同时,在马克思产权理论中,产权的各项权能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整体,它们既可以结合起来由某个权利主体行使,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分离出去,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行使,这便形成了在不同条件下的产权权能结构:第一是产权的各项权能归属同一主体,由同一产权主体集中行使产权权能;第二是产权的各项权能分别归属不同主体,这样就会形成独立的产权权能和产权主体;第三是产权的各项权能分别归属于同一所有权主体的不同部分。以上三种产权权能结构较为全面地概括了产权发展过程中不同权能的组合分离状况,就其本身而言,这三种权能结构并无优劣之分,应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下评判其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产权客体的效能。目前实践中,产权各项权能的分离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权能结构形式,这不仅不会使权利主体的利益受损,反而是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者企业,并不丧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借助于出让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良好的效益。(https://www.daowen.com)

就矿产资源市场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和矿业权两类,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被进一步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总体来看,矿产资源产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派生的矿业权等权利组成的集合体。在这一权利体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涵盖了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矿产资源的产、运、销各个环节都由国家控制,因此,在矿产资源从资源变为矿产品的整个过程中,产权始终属于国家,产权的各项权能也是由国家行使的。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虽然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基础并未改变,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生产经营的格局早已形成,矿产资源的产权权能已经在事实上进行了重新组合和分离。如采矿权主体虽然在名义上被授予的是开采权和取得矿产品的权利,但是基于矿产资源耗竭性的自然属性,采矿权人事实上已经取得了资源的所有权,能够行使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内的各项权能。但由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国家,政府又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这就极易导致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各项产权权能的界限不清。采矿权人事实上占有了矿产资源,并能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但从法律意义上看,采矿权人的这些权能却并不完整,权利的稳定性不时会受到外力的干涉;国家虽然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却失去了占有、使用和事实上的部分处分权(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对采矿权转让作出了种种限制,但由于矿产资源的可耗竭性,采矿权人事实上拥有了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收益权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在当前的矿产资源市场中,必须明确主体对资源享有的各项权能的边界,否则不仅有损于权利主体的利益,更会影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