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产权概念

(一)马克思主义的产权概念

关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体系中是否存在明确的“产权”概念,学界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在论述产权问题时,没有专门使用过产权一词”[3]“起码在我们的中文译文中没有对有关用语进行这样的对译”。[4]但也有学者提出“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过‘产权’这一概念”“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德文版和英文版中,这些词汇或含义相同的词汇不止一次出现过”,并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进行了印证。[5]事实上,马克思主义著作中是否提到过“产权”这一概念,只是一个形式问题。从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不能因马克思未使用“产权”一词,就否认其产权理论的存在,马克思主义的产权概念是与“所有制”“所有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思想,就是他的与所有制分析相联系的所有权思想。马克思是以其所有制、所有权理论来解释资本主义财产权利关系及其运动的。”[6]因此,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产权”概念,应从“所有制”和“所有权”入手。

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马克思将所有制看成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这其中包括了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生产资料的归属和占有)、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产品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等几方面的内容。虽然其后随着社会客观条件的变化和革命斗争的需要,马克思产权理论中有关“所有制”内涵的界定发生了一些变化,[7]但就其本质内容来看,“所有制”的概念始终包含两层意义: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这代表了所有制的两项重要内容,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状况和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状况决定的分配状况。从这一层面上看,所有制应该是产权的基础,所有制作为一个深层的经济范畴,最为抽象和深刻,它决定了人们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产权则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层面的表现,产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一个不断更新和变化的发展过程中,其内容是从特定的所有制关系中产生出来的。确立所有制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的决定生产资料的归属,而是要使生产资料发挥具体作用,通过与主体的结合,形成具体的物质利益关系,而这其实就是一种产权关系。因此,所有制和产权之间是“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关系原理的体现,所有制是经济基础的范畴,产权则是上层建筑范畴,二者是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由于所有制与产权之间的这种关系,因此马克思以不同的所有制形态为切入点,分析各个社会历史阶段中的产权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所有权是与产权相近又有所区别的一个概念。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产权理论的论述来看,多处使用了所有权这一概念,但在不同的场合,其代表的意义有所差别。一种是广义上的所有权,即由财产的占有所产生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组成的权利束,这些权利包括了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既可以由单一的权利主体行使,也可以分散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例如在劳动力所有权这一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家作为货币的占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得到劳动力的使用权、支配权,并以此为基础获得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但从根本上看劳动者只是暂时让渡劳动力而不会放弃自己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另一种是狭义上的所有权,专指财产的归属权,是广义所有权中最基本的一项权能。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对所有权的表述来看,广义上的所有权与产权的含义是相近的,因此有观点认为“这个广义的所有权与我们现在称之为‘产权’的东西,在含义上是完全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将马克思所指的‘所有权’理解为产权”[8]“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就是其产权理论”。[9]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马克思将广义和狭义的所有权都统称为“所有权”,我们在理解马克思产权理论时也可以将所有权与产权等同起来,但在具体运用这一理论时,一定要注意在不同情况下二者的区别。所有权的重点在于明确财产的归属,由此衍生出各项权能,它更多是静态意义上的一个概念。而产权的重点在于运用物和财产,体现的是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需要在动态的过程中理解。因此,在运用马克思产权理论分析和解决我国矿产资源市场问题的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资源如何利用及其效率问题,单纯强调资源归属于某一主体并不一定能够体现产权制度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