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的时间】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百零一条 【交付的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期限”改为“时间”、“期间”改为“期限”,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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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九十一条、《民法典(草案)》第六百零一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规定。按时交付也是出卖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时间进行不同的约定。除占有改定交付方式外,对于时间的约定一般有三种情况:首先,可以约定为固定的时间点,时间点通常是日,也可以精确到小时、分钟。其次,可以约定为现在时点至未来某个时间点,如6月30日前交货。最后,可以约定为未来的时间点分别为起始时间点和终止时间点,如从11月13日至12月28日。后两种情况所约定的时间段为交付期间,在交付期间内出卖人可以在任意时间内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