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的登记等手续】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等手续”改为“或者其他手续”,该变动仅为表述上的变化,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财产应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规定。我国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有着不同的规定。对于赠与财产为一般动产的,如手机、金钱等,赠与人可以将其交付给受赠人;对于赠与财产为不动产或特殊动产的,如房屋、汽车等,赠与人还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关系到赠与财产的权属是否转移至受赠人,未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