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的规定。为了维护金融安全,确保贷款能够及时收回,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具有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的附随义务。借款人应提供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借款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是否已经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证明;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第二,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其所有的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账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