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违约责任】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贷款违约责任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和收取借款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贷款人按照约定提供贷款时,借款人就能将所借款项如期投入正常的生产活动当中。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则会直接影响借款人的生产活动,造成借款人的损失。同样,借款人如不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则贷款人就不能实现发放贷款的目的即收息盈利,损害贷款人的可期待利益。因此,本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且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借款人应依约支付利息。(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