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等资料”改为“或者其他资料”,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六十二条沿用《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七十二条作了上述调整,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贷款人具有检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权利的规定。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会随着其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为了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促使借款人认真履行合同,在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情况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同时,贯彻国家信贷政策,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应就贷款的使用情况接受贷款人的检查和监督。为了配合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借款人应当定期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