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定义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归还原物的合同。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交付使用的物为租赁物,租金则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依法可租赁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须把租赁的财产返还给出租人。第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承租人仅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将原物归还给出租人。第三,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只需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出租人承担交付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须负担交付租金的义务。第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我国租赁合同最长存续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法条关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