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在表述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该变动仅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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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的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草案)》将但书部分删除,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为了规范特殊租赁物管理,我国对于一些租赁合同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但是该制度仅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即备案登记制度不能作为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双方当事人未就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