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期间”改为“期限”,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九十六条、《民法典(草案)》第七百零五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该特征是针对租赁合同的期限而言,出租人只是将其财产的使用权临时性转移给承租人,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和客观情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如果租赁时间太长可能会导致租赁人的所有权落空,因此,租赁合同有一定期限的限制,非永久性使用。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最长存续期限。[1]本条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但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