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基本义务】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转引用条文序号发生变动。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基本义务的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后,应当依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使用租赁物的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双方应就租赁物的使用方法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确定承租人是否依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是确定租赁物的损耗是否正常的标准,而损耗正常与否又直接关系到承租人的责任。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租赁物损耗也是正常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依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此时的损耗不属于正常损耗,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