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收益】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收益】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期间”改为“期限内”,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赁物的收益归属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归还原物的合同。从租赁合同的性质来看,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对价,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本条中的收益包括两类:一类是因为占有租赁物而产生的收益;另一类是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收益,如承租人从房屋租赁的转租中收取的超额租金,承租人租用汽车经营货物运输获得的收益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收益归属问题有所约定,则应当依照其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