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转租的推定】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一十八条 【同意转租的推定】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在表述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该变动仅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推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再次交易的稳定性,本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已经同意了转租行为。超过六个月后,出租人不得再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来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请求认定转租行为无效。解除权为形成权,该六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