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租金的期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转引用条文序号发生变动,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同时将“期间”改为“期限”,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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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最终《民法典》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金支付期限的规定。租金是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代价,也是出租人将租赁物转移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根本目的。支付租金也就成为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依交易习惯支付;仍不能确定的,如果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租金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如果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