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

第七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要求”改为“请求”,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一十四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二十三条作了上述调整,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权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还应负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主张权利须发生在租赁物交付之前,若发生在交付之后,则承租人的权利本身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权利对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不发生影响,故不发生出租人的担保责任问题。承租人就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具有向出租人告知的义务。如因承租人未及时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