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在表述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将“折抵”改为“充抵”,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调整,使法条的表述更加精炼,用词更恰当,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折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折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民法典》将《民法典(草案)》第二款中“折抵”修改为“充抵”,表述更精确。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次承租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承租人所拖欠的租金数额远小于因出租人解除合同给次承租人带来的损失的话,此时仍片面地保护出租人的利益颇为不公。为平衡次承租人所处的弱势地位,保持租赁合同的稳定状态,本条特别规定了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场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在转租合同无效的场合,如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无代偿请求权。次承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租金与违约金后,可向承租人主张以其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充抵其应支付给承租人的租金。应付租金充抵之后仍有剩余的,次承租人可向承租人追偿。(https://www.daowen.com)
案例评议
陈某鸣与资兴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6]
2014年1月12日,陈某鸣购买了粤华地产商铺1间,后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陈某鸣将商铺出租给粤华地产,租期为15年,第1-5年的月租金为14350元,粤华地产可将此商铺转租其他商家,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4年6月25日,粤华地产与生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粤华地产将其所租赁商铺转租给生源公司。因粤华地产没有支付陈某鸣2019年第一季度的租金,陈某鸣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粤华地产支付2019年第一季度租金43050元及逾期损失;解除其与粤华地产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并要求粤华地产及生源公司返还租赁商铺。生源公司辩称,其与粤华地产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作为合法的次承租人,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有权行使代偿请求权抗辩陈某鸣的合同解除权,请求法院驳回陈某鸣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鸣与被告粤华地产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以及被告粤华地产与第三人生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均系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上述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粤华地产作为承租人理应如期及时向陈某鸣支付租金,现因被告粤华地产拖欠租金,原告陈某鸣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但次承租人生源公司表示要求继续履行上述《租赁合同》并自愿代被告粤华地产支付租金。因此,原告陈某鸣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粤华地产应当在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陈某鸣2019年第一季度的租金,但被告粤华地产至今未支付相应的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粤华地产支付原告陈某鸣租金43050元及违约损失;第三人生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议
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具有法律约束。本案中,原告陈某鸣在与被告粤华地产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表示同意转租,因此被告粤华地产与第三人生源公司的转租合同对出租人即原告陈某鸣具有法律约束力。虽被告粤华地产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陈某鸣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但次承租人生源公司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