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七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八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相较于原法条,本条租赁物无法使用的原因限定在非因承租人的范围,同时在表述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https://www.daowen.com)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一十五条、《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出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形。”《民法典》将“因出租人原因”改为“非因承租人原因”,同时在第一项增加“扣押”情形,第三项“条件”后增加“的”,该变动使法条在表述上更加合理。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使用租赁物并且获取收益。由于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仅是将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转移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因此,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很有可能因出租人自身优势地位,致使其利益受损。所以本条规定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规定了以下几种具体情形: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