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条将“租赁期间”改为“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一十六条、《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二十五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变动后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即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学界逐渐地承认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变动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有四个条件:一是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二是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三是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四是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上述条件成就时,即使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值得注意的是,买卖不破租赁并不仅限于出售租赁物的行为,还应包括租赁物抵押、赠与以及遗赠、互易甚至将租赁物作为合伙投资等涉及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问题。该规定对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以及稳定社会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