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条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在表述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该变动仅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拍卖时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由于优先购买权属“准物权”,有一定的优先效力,在拍卖程序中亦不例外。而由于拍卖的特质,拍卖物的出价是不断变化的,这就会造成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同等条件下”不断改变,这也就导致其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一定冲突。因此本条规定,在拍卖负担有优先购买权的租赁房屋时,出租人应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及承租人于拍卖日到场参加竞拍。如果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则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参加拍卖的,与其他竞买人一样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日到场参加竞拍。若承租人在出现最高应价时未作出以该价格购买的意思表示,则拍卖房屋由最高应价人购买。
法条关联(https://www.daowen.com)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