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人或者共同经营人的继续承租权】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三十二条 【共同居住人或者共同经营人的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在适用对象上增加了“共同经营人”,该变化扩大了法条的适用范围。同时将“期间”改为“期限内”,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二十三条、《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最终《民法典》将“期间”改为“期限内”。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房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共同经营人的继续承租权的规定。房屋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是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和条件。除了居住功能外,房屋也具有生产功能,是重要的生产资料。维护房屋租赁合同的稳定关乎公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因此,在租赁合同中,除了要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和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的生产利益同样值得保护。所以本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的人有继续在租赁的房屋内居住或使用房屋的权利,出租人无权干涉,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或者共同经营人的,租赁关系终止。